2009年12月20日 星期日

彈劾陳聰明,問題在道德不在法律

喧騰社會多時的陳聰明事件,監察院的彈劾案被否決,反對彈劾的監委中有人認為,陳聰明的確失職,但不至於違法。這種說法似是而非,因為這個事件的關鍵不在法律而是道德,如果違法與否是監委考慮懲戒公務員的惟一理由,監察院其實可以廢掉,因為違法事件是司法部門的職責,我們為什麼還要拿納稅人的錢養個監察院?

雖然監察院主要任務是監督公務員是否違法失職,重點應該是「失職」,也就是重視公務員的道德操守。這顯示孫中山設計監察制度時,期待的是公務人員的道德要比一般人高,因為公職人員的一個舉措,涉及無數人民的福祉。為什麼公務員只是沒有違法是不夠的,還需要高一點的道德?陳聰明就是最好的例證。
從目前的事證顯示,要證明陳聰明違法似乎很難,但是陳聰明即使沒有違法,他的所作所為卻嚴重傷害司法威信,這對法治國家的損害莫此為甚。民主政治最重要的精神是法治,而法治的成熟則在於人民的守法精神。事實上很多精通法律的人不一定守法,一個專門鑽法律漏洞的人並沒有違法,但是他對法治精神的侵蝕比違法者還大,因為他誤導一般人民以為這就是法治。以陳聰明對法律知識的嫻熟,應該很清楚如何避免觸法,然而我們只要求檢察總長不違法就好嗎?如果我們的司法人員都遊走於法律邊緣,因為精通法律而占盡司法的便宜,這樣的國家會是法治國家嗎?
知道法律是常識,遵守法律是道德。法治國成敗的一個重要關鍵是執法者是否有道德。如果一個法官在判案時,對自己的朋友故意減輕刑期,而對自己不喜歡的人則加重處罰,即使他所作所為完全合法,但是司法的公信力會因此而受到質疑。如果知法者只懂得玩法,怎麼可能鼓勵一般人民守法?因此我們可以合理要求所有的執法人員,不只不能違法,而且必須具有「我心如秤」的公平、正義感。換句話說,「不違法」是自由國家對每一個公民最起碼的要求,也是最低的道德要求,但是這個標準不能適用於執法者,執法者必須要有高一點的道德,我們才能期待一個公正執法的社會。
陳聰明當然可以說他的職位有固定任期,所以依「法」可以不必下台,但是一個受盡羞辱、責難、不被相當多人信任、道德上有瑕疵的執法者,居然還堅持任期,折損的不只是自己的尊嚴和道德情操,也折損司法的尊嚴和公信力,更重要的是傷害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。在此套一句美國柯林頓總統的競選口號,回應那些反對彈劾的監察委員:「笨蛋,問題在道德!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