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9月4日 星期六

法律人應該用高道德標準要求自己


最近司法風紀一再出錯,法務部將陸續舉辦四場形塑檢察新形象研討會」,立意良好,值得鼓勵。但是由於參加的人數眾多,不但與會者無法暢所欲言,而且彼此之間也無機會交流,失去集思廣益的效果,有點可惜。

  每次出現司法風紀問題,法界許多人士的直接反應都是:「大多數的法律人都是善良、認真、負責,現在的問題只是一粒老鼠屎搞壞一鍋粥」。這個說法當然是正確的,我相信社會上大多數人都是善良的,所以大多數的老師、醫生、律師、工程師、警察也都是善良的。可是為什麼雖然人民也知道只有一粒老鼠屎,卻對司法普遍失去信心?
問題的關鍵在於:沒有一個行業像法律人一樣,他們的工作就是「執行」道德,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維持並捍衛社會的公平正義,公平正義就是一個道德理想,所以我們不能允許執行道德的人只是「多數」有道德。我們期待每一個法律人都對追求公平正義有深刻的承諾,只要存在一個不具有這樣道德承諾的法律人,就會有人受到不公不義的對待。試想如果你碰到的檢察官或法官操守有問題,因此造成你利益受損而且含寃莫白,你會因為「大多數法律人都是善良的」而感到高興嗎?
雖然有人說: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」,但是社會對法律人的道德要求卻是高標準的,如果一個嘴裡的辯詞都是基於公平正義,所作所為卻違反正義,只要有一個這樣的法律人,對法學教育都是一個很大的諷刺。然而可惜的是,我們當前的法學教育幾乎都是「法條」教育,忽略培養法律人公平正義感的道德教育。大學法律系不重視法理學(法律哲學),因為這門課不是特考科目;也不教倫理學,因為台灣的法律人不太知道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。
有些行業比較容易受到利益的誘惑,法律工作就是其中之一。一個人面對利益誘惑而能堅守原則,不是死背幾條道德守則就夠了,而是涉及整體的價值觀和人生觀。當一個人深信:獲取不義之財等於喪失人的尊嚴時,他才可能不為金錢所動。
制度不是不重要,但制度只能治標,人品才是關鍵。如果司法改革工作只停留在制度面打轉,道高一尺、魔高一丈,聰明而沒有正義感的法律人,永遠可以找到制度的漏洞。因此如果我們不希望法律人變成法匠,如果我們希望法律人成為社會正義可靠的捍衛者,法學教育必須關心法律人的人生觀、價值觀的培養,也就是說,法學教育必須加入深層思考人生問題的倫理學教育。
一念之間可以決定別人的命運,這是社會制度賦予法律人的特權,但法律人應該自覺到這也是沈重的責任。社會上大多數的善良人,尤其是弱勢,寄望法律人能發揮道德良心、扛起社會責任,所以法律人應該用高道德標準要求自己。(99.9.4.聯合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