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4月8日 星期日

時論 - 文林苑爭議是憲政民主的關鍵性問題



王家祖宅遭台北市政府強力拆除,台北市長郝龍斌的理由是:他只是依法行事,而且《都市更新條例》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居住環境、增進公共利益,所以不能為了5﹪而犧牲95﹪的人的利益。以我們目前社會大眾對民主政治的認知程度,這個說法對許多人是具有說服力的,但是如果理解當代的民主政治並不只是民主,而是憲政民主或自由主義式民主,這個說法就很難立足。


民主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多數決,如果從民主的角度來看,政府的任何決策只要依據多數的意願就合乎民主,而都更條例的精神就是如此,所以郝市長的依法行政不能說毫無根據。但是就是因為純粹以民主的方式執政,非常容易產生多數暴力,蘇格拉底就是在雅典民主政治的多數決下,被判處死刑。如果民主就是政府決策的惟一依據,我們可以透過民主程序,把王永慶先生的遺產全民均分;公投將郭台銘的私人財產捐一半給政府,一定過關;甚至某一個社會上普遍討厭的人,也可能因為多數決而喪失他的投票權,甚至行動自由,只要多數同意如此對待他。換句話說,在一個完全以民主決策的社會,堅定團結的多數,就可以對少數為所欲為。

但是當代的民主並不是如此,只要涉及個人基本權利,不論社會上大多數人會因為剝奪某人的權利而得到多大的利益,都是違反憲政民主的精神。當代美國最重要的法哲學家德沃金指出,權利就像是一張王牌,任何抵觸個人基本權利的作為,都是違憲。個人權利就是個人自由,所有先進民主國家都在憲法中明文規定哪些是個人的基本權利,以確保這些權利不會受到簡單多數之民主表決的侵犯。簡而言之,“權利”和“利益”並不在同一個天平上。

如果用諾貝爾得主海耶克的說法,民主是手段,自由才是目的。當代自由社會用憲法的方式保障個人基本自由,目的就是要讓個人擁有一定的空間,在不侵犯他人均等自由的前提下,自己可以選擇一個自己認為最好的生活方式。而民主,對海耶克以及許多自由主義者而言,只是在各種保障個人自由方式之中,比較好的一種方式而已。

也許有人會認為,政府把王家祖厝拆掉,是為了給王家更好的居住空間,這樣做有什麼不對?但問題是如果財產權是一個基本權利,政府的好意必須經過王家的同意,強行拆除就是侵犯其權利。譬如你有一頂過時的帽子,你的朋友把你的帽子拿走,隔天還你一頂新的,你的朋友可以這樣做嗎?除非徵得你的同意,否則這樣做就是侵犯你的權利。

個人是否擁有一些基本權利,就是一個社會是自由或威權的分野,這對一個邁向自由民主成熟國度的台灣極為關鍵。基本權利賦予個人的自由空間,正是任何一個人可以作為一個尊嚴存在者的基本空間,所以是神聖不可侵犯的。所以尊重基本自由的社會,才是一個尊重人的社會。如果只要政府用心良善,就可以不顧個人權利,多數暴力一定猖獗,而個人將喪失任何王牌的保障,成為多數欲望的工具,隨時任人宰割。想想看,歴史上哪一個極權統治的政府不是假藉“這樣做是為人民好”而胡作非為?

這個議題的關鍵就是“自由”和“民主”的區別,這是自由主義非常基本的主張,行政院副院長江宜樺是這方面的專家,但是他在關係到自由社會核心價值的重大事件上卻消音,難道也是換一個位子就換一個腦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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